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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

京财税〔2004〕130号
2004-02-13

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

京财税[2004]130号

各区县财政局:

现将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[2003]266号)转发给你们,请依照执行。

北京市财政局
二○○四年二月十三日
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

财税[2003]266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:

经国务院批准,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自2004年1月1日起,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18352.-2001排放标准(相当于欧II标准)的小汽车,停止减征消费税,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。

二、自2004年7月1日起,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III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%的消费税。具体办法另行通知。

请遵照执行。

财政部
国家税务总局
二○○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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